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A.认定登记条件
适用于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订立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B.认定登记程序
登记主体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官网(https://fuwu.most.gov.cn)进行用户实名认证→登记主体通过“全国技术合同管理与服务系统”(https://ctmht.chinatorch.org.cn/admin/login)完善注册信息 →登记主体上传技术合同及相关材料信息→登记机构审核→予以登记或不予登记。
C.认定登记材料
已生效并在有效期内合同;书面形式或电子扫描件;合同文本,相关附件、证明材料;河南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申请表;河南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D.优惠政策
1.增值税。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向税务部门申请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企业所得税。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
3.研发加计扣除。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承办科室:科技人才与成果转化科
咨询电话:6666612